政府办公室
防洪保安资金免缴审核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地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 第一条第二款 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外和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及其职工; 2、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3、修建公路、铁路和机场征用土地(不含其附属设施:如修建加油、修理、票务、食宿、停车场等服务性配套设施征用的土地); 4、残疾职工; 5、月工资在305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6、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公室审批); 7、驻湘部队、武警以及军工企业和现役军人(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和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 8、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 第三条第一款 1.各级财政机关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并直接负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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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